| 一大学教师状告教育部门胜诉 市教育局:已责令学校依法重新处理
请求调职,却被学校除名。向成都市教育局申诉,并未得到支持。最终,这位姓杨的教师将市教育局告上法院。日前,市教育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该局已依照成都市中院的终审判决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责令学校依法重新对杨某做出处理决定。
被“除名”竟不知道
1999年6月,成都某大学教师杨某征得所在系的同意后,向学校递交了工作请调报告。学校人事处表示,要调动必须向学校交纳9000元的调动费,因为他在学校工作未满五年。杨某表示拒绝,认为这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新学期开始后,杨某没到校,系里将其“不假不到、擅自离岗”的情况报告了学校。1999年9月22日,学校决定将杨某予以“除名”,同时停发工资。学校的这个决定并没有通知杨某本人,直到次年7月他到学校提取个人档案时,才发现自己已经被学校除名了。他还向学校交纳了360元的“档案管理费”。
2001年10月30日,杨某向成都市教育局提起教师申诉。市教育局经审查后于2003年2月23日作出一份《教师申诉处理意见书》。该意见书要求学校撤销对杨某的除名决定,退还收取杨某的档案管理费360元,但其中并未支持杨对于恢复工作关系以及补发工资等的请求。杨某对《意见书》不服,于2004年6月16日将市教育局告上法庭。
市教育局败诉 学校重新处理
今年3月1日,青羊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成都市教育局于2003年2月23日作出的《教师申诉处理意见书》,并责令市教育局在判决生效后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随后,市教育局向成都市中院提起上诉。 5月27日,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结果;成都市教育局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日前,市教育局有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对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表示服从,并已责令学校依法重新做出处理决定。(完)(记者 李娅 实习生 王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