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优秀的教师,一个孩子的母亲,在她6岁女儿的生日那天残害了3个幼儿的生命,然后以自杀的方式结束了自己的一生。事至今日,人们也无法断定她杀人的动机。 2007年2月16日,农历腊月二十九,年味已浓。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河桥镇乐山小学女教师毛淑英让她女儿“邀请”几名小朋友给女儿过生日。受邀孩子的父母听说孩子去同学家里玩,没有觉得有什么不妥,但谁也没有想到,毛淑英先后将受邀的3个小孩子一一带进卫生间,先用尼龙绳勒死,又用利器割断他们的颈动脉,之后,她采取同样办法结束了自己的生命。备受社会关注的永登县女教师杀3童民事赔偿案,在永登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一名受害学生家长不服,于日前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岁女儿成被告
由于毛淑英已自杀身亡,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面对这样的结局,3名受害学生的家长先后向永登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他们除了将毛淑英的丈夫和父母列为被告外,还将毛淑英年仅6岁的女儿奇奇也列为被告。他们认为,正是奇奇的邀请造成了悲剧的发生,所以,奇奇的行为与毛淑英的犯罪行为形成了间接联系,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名受害学生的家长还认为,永登县河桥镇政府于2006年9月将毛淑英从河桥镇小学调往乐山小学,最终导致毛淑英患上精神抑郁症,酿成惨案,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受害学生家长将永登县河桥镇政府也列为被告。同时,其中1名受害学生的家长还将永登县教育局、永登县河桥镇小学也列为共同被告,他认为,毛淑英的行为主要是因为该县教育机关和学校没有给毛淑英做好调动工作的思想工作,永登县教育局和河桥镇小学也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为此,3名受害学生的家长将毛淑英的丈夫、永登县河桥镇政府、永登县河桥镇乐山小学等列为被告告上了永登县人民法院,索赔损失共计56万元。
一审判赔6万元
该案在开庭时,被告毛淑英的丈夫认为妻子之所以杀人,和不正常的工作调动有关系,所以相关单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对此3名受害者的家属表示认可。 而被告永登县河桥镇政府认为,毛淑英的工作调动是县教育局的事情,而且毛淑英对工作调动也没有提出申诉,所以镇政府没有赔偿责任。被告永登县河桥镇乐山小学认为,毛淑英患有抑郁症学校并不知情,所以学校不承担责任。而毛淑英的父母已经放弃了对女儿遗产的继承,所以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日前,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毛淑英患有精神抑郁症,是否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没有相关部门鉴定,因此毛淑英的犯罪行为是个人行为,所以被告毛淑英的丈夫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院认为毛淑英的犯罪行为及结果与被告永登县河桥镇政府,河桥镇乐山小学没有必然因果关系,所以这两家被告单位也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由于毛淑英的遗产还没有分割实际继承,由其丈夫保存,所以毛淑英的女儿亦无赔偿责任。死者毛淑英应该以个人财产对受害人进行赔偿。法院一审判决,以毛淑英生前6万元遗产作为赔偿标的,赔偿给3名受害学生家长各2万元,受害家属的其他诉讼请求被驳回。 该案宣判后,两名受害学生的家长表示服判。另外一名学生家长认为,法院判决赔偿数额小,遂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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