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调动全体教职工开展勤工俭学的积极性,鼓励教职工积极联系勤工俭学业务,踊跃参与勤工俭学产品加工制作,努力拓宽勤工俭学渠道,提高加工质量、工艺水平和经济效益,促使勤工俭学长盛不衰,特制定本奖惩细则。
一、设立最佳创新奖。对在勤工俭学中潜业钻研、开发新工艺、新项目的教职工,按纯利润2%的标准给予经济奖励。
二、勤工俭学业务联系,按以下标准进行奖惩。
1、教职工每学年联系勤工俭学业务为1000元,完成任务者,在学年考核中加10分。
2、每超过标准100元,在学年总考核中加0.5分。
3、勤工俭学加分最高为20分。
4、勤工俭学业务完不成任务者,在学年总考核中扣除相应分值。每低于标准100元,在学年总考核中扣0.5分。
5、按5%的标准奖励勤工俭学业务联系者。
6、5%的联系费和加分项以回收款项为准,四个月内未能要回款项者,以上两项不予兑现,并由联系人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三、勤工俭学加班时数按已核定的标准执行并进行奖惩。
1、加班时数每超过标准1小时,在学年总考核中加0.1分;
2、加班时数每低于标准1小时,在学年总考核中扣0.1分。
四、本奖惩细则从二○○四年一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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