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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强订报刊,教师如何维权         ★★★
学校强订报刊,教师如何维权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人民教育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9-24 21:52:46

 近日某省一所学校教师来信向编辑部反映,当地青年教师每月工资不足1000元,某月却被学校强行扣除200多元用于订阅报刊。这种强订报刊的行为违背了“中央报刊治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会议”的精神,违反了国家政策,严重侵犯了教师的工资权益。可是,当教师们与学校协商未果,将学校起诉至法院时,法院却不予受理。这就引出了一个问题——

学校强订报刊,教师如何维权

    一、解决这种争议,首先要看学校的性质。

    我国《教育法》规定学校有国家举办与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机构组织和个人举办之分。前一种学校的经费由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组成;后一种学校的经费由举办者自行筹措。2004年6月修订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显然,国家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学校应属于“事业单位性质学校”,除此之外的依据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学校应属“非事业单位性质学校”。

    二、事业单位性质学校教师如何维权?

    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性质学校的教师与学校是聘用合同的主体,在人事制度上是平等关系,有关工资争议是聘用合同主要条款是否履行的内容。1997年8月8日人事部发布的《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指出:事业单位人员因辞职、辞退、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应于发生争议之日起60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发生效力的调解书和仲裁书当事人必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高院规定》)已于 2003年9月5日起施行,《高院规定》指出:当事人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所作的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如果事业单位性质学校的教师维权时诉至法院,而法院不予受理,可能由以下几种情形引起:

    (一)教师在诉讼之前未按照《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进行人事仲裁因而法院不予受理。这种情况下,教师应该在人事争议发生之日起 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待仲裁委做出仲裁决定书后,如若不服可在15日内向法院起诉。

    (二)教师虽然按《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提出了仲裁申请但仲裁委还未做出裁决,教师起诉后法院不受理。这种情况下教师应等待仲裁委做出裁决之后再按上述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教师已按《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却久拖不决,法院以争议未经仲裁裁决为由不予受理。仲裁期限一般在仲裁庭组建之日起60日内结案,这种情况下教师应在仲裁庭组建之日起60日后向法院起诉。如果仲裁庭做出了延期裁决的决定,仲裁决定最迟也不得再超过30日。如遇延期仲裁的情形,教师可在延期期满后及仲裁庭组建之日起90日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四)如果教师按规定进行了仲裁,仲裁庭也做出了仲裁决定,教师在合法的起诉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还是不予受理,那么教师应注意起诉的条件是否符合下列法定要求:1.原告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以上条件也符合,而法院在这种情况下却做出了不予受理的裁定,那么教师有权向受诉法院的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三、非事业单位性质学校教师如何维权?

    非事业单位性质学校的用人制度是基于学校与教师平等自愿基础上建立的劳动合同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教师与这类学校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应适用《劳动法》解决。非事业单位性质学校的教师依法维权的程序与事业单位性质学校的教师维权程序大致相同,区别在于两者在先行仲裁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同。非事业单位性质学校的教师维权起诉前适用《劳动法》、《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先行仲裁;而事业单位性质的学校教师维权时应适用《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先行仲裁,两者在仲裁后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条件与程序是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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